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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津安办〔2020〕8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将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的通知》
日期【2020-04-23 09:35】 共阅:【468】次

津安办〔2020〕8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将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随着新型制冷剂的不断开发和利用,一些新型制冷剂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经营该类制冷剂的企业应当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的范畴。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各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批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制冷剂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0414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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